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民养老〔2021〕2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近期,我省连续报告本土新冠肺炎确诊及无症状感染者病例,目前病毒传播链条尚未完全阻断,疫情扩散风险还未完全消除,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守牢养老机构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广大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养老机构分级分类精准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人员出入管理。设区市范围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全市养老机构立即按民政部办公厅《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规定,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只出不进制度,工作人员一律居住在养老机构内,暂不实行轮班换岗。其他地区继续按民政部办公厅《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执行,暂停接待外来人员探视和不必要人员进入,特殊原因需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应实行入院“五必须”制度:即必须持有“苏康码”绿码、必须提供近15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动轨迹、必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必须出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提前谋划人员储备,及时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

二、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相关人员排查。养老机构所在设区市范围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市域内养老机构开展院内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次密接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相关养老机构应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民政部门指导下及时进行全面消杀,并对全体住养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确保防控工作万无一失。

三、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第三方外包人员监督管理。对于养老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陪护、餐饮、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落实与养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同样的封闭管理措施,同要求同封闭同管理。养老机构要压实主体监管责任,对在机构内的所有服务外包人员登记造册,做到档案规范、底数清晰、动态清楚。要督促服务外包公司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加强防疫业务培训,坚决防止因服务外包人员管理漏洞而导致疫情防控“失守”“失管”等问题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人物同防”。《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适用地区,非特需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养老机构,特殊情况允许进入养老机构的车辆,必须经过门岗消毒并在指定位置停车。暂停家属给老年人送餐,老年人饮食统一由养老机构食堂供应。高风险地区养老机构停止集中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快递、外卖、送药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门外设立物资交接区,机构内工作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对拟进入养老机构的物资采取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小面积的可以用75%医用乙醇和84消毒液表面喷洒、擦拭消毒。

五、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人文关怀。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要加强对住养老年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心理调节和正面引导。要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缓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对在隔离区观察居住的重点老年人要给予重点关怀,密切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态、情绪变化、睡眠情况及行为表现,通过转移注意力、耐心倾听、陪伴等方式淡化紧张刺激因素,消除老年人心理负担。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对院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及时协调专业人员提供科学的心理干预。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疾控部门上门到养老机构开展核酸检测,避免外出检测就医时的交叉感染。所有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落实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人员每周检测一次。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实行疫苗接种全覆盖(具有卫生疾控部门明确的禁忌情形除外),鼓励引导身体基础状况良好、药物控制稳定的老年人进行疫苗接种,全面构筑疫情防控免疫屏障。要强化疫苗接种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老年人疫苗接种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七、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储备保障。根据当地实际,分级分类设立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原则上,民政部门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的储备量应当满足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5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养老机构防疫物资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确保辖区内养老机构按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同时,每个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至少设立1处符合标准、可随时启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并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摸底,备选1-2处可供备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清空并投入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抓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养老服务工作的头等大事和第一要务,细而又细、严而又严、实而又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巩固好养老服务领域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要紧紧依靠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各项支持政策,给予养老机构和住养老年人充分的关心关怀,及时解决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