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6-22 | 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民养老〔2021〕1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打造高技能人才大军的应有之义,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稳定和扩大劳动力就业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人才供给,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政策引导、资金投入、行业准入、标准制定、行业监管等职责,营造良好的养老服务从业环境;更好发挥市场配置养老服务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畅通市场和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人才工作渠道,稳步提升养老服务人才待遇水平,吸引各类专业人才投身养老服务。

坚持需求导向、提升能力。深入分析研判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高、中、低养老服务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梯度,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围绕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技能水平。

坚持部门协同、系统推进。建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更加注重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努力优化工作效能,提升人才培养培训质量。

坚持机制创新、融合发展。创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流动、监督、激励机制;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门槛,拓宽参与渠道,引导物业、家政、医疗等行业从业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加快建设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努力推动养老服务人员规模与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工作任务

到2021年底,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从事居家上门服务、社区看护照料、机构长期照护等相关工作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万名。到“十四五”末,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进步的政策法律环境、社会认可环境和行业市场环境更加成熟,全省新增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10所以上,毕业生年均超过3000人;从事各类养老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5万名,其中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不少于10万名。

二、工作举措

(三)强化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综合职业素质培养,对在岗养老护理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应根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以及岗位实际需求,按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实施。鼓励养老护理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成绩可作为养老机构招聘人员的重要考量。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慈善捐赠和个人付费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护理员培训服务供给。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鼓励发展“互联网+培训”新模式,开发养老护理员线上培训课程,研发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培训平台,满足养老护理员分时分次、机动灵活的培训需求。

(四)推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水平,2022年底前原则上所有与养老护理员关联的政策待遇,应当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依据。鼓励引导护理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等相关医疗专业毕业生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事为老服务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发展,引导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到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均要建成2-3所面向院校学生、企业职工和各类社会人员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五)落实养老护理员政策待遇。取得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年限、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养老护理员属企业劳务派遣性质的,根据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未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不享受上述政策。将养老护理列入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获奖人员按规定享受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级晋升等待遇。进一步完善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鼓励养老机构从一线养老护理员中遴选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合理的养老护理员职务晋升机制。

(六)创新养老机构医护人员支持政策。鼓励退休医生和护士到养老机构中的内设医疗机构工作,其执业类别、范围保持不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扩大专业护理服务供给,满足失能(失智)、住院、临终关怀等老年群体的护理服务需求。医疗护理员在养老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通过相应程序评转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认定,并享受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岗位补贴和月度护理岗位津贴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养老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养老机构不具备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于社区或乡镇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加强养老服务医养康养人才队伍建设。聚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合理优化养老机构人员岗位结构,鼓励养老机构配备康复治疗、公共营养、能力评估、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鼓励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定向委托培养养老服务企业急需的医养康养专业人才。稳步实施养老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涉老专业的在校生考取老年护理、失智老人照护、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地开发“失能失智照护员”、“上门照护师”等养老服务细分工种,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养老服务。

(八)加强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优先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学历及学位教育。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立社会工作科(室、站),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养老服务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服务。探索依托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实训基地,强化人才储备。到“十四五”末,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人才达到1人以上。

(九)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能力。省市县逐级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原则上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每年需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养老服务企业负责人的养老服务政策、理论和实操培训,重点培训养老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养老服务管理运营、养老服务风险防范、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全面提高养老服务管理能力。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省内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参与省外、国(境)外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养老服务管理先进经验。

(十)推广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在全省范围建立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在职业经理人与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之间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为职业经理人提供专业、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质认证,打造供需适配的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体系。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国有企业,在养老服务类国有企业中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激发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选聘和管理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的具体办法,建立从准入、使用到退出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以聘任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化选人机制和契约化管理体制。

(十一)健全人才流动促进机制。实施“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护理+养老服务”行动计划,引导更多专业人才跨行业、跨领域参与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组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专业化培训,为小区老年人提供上门探视、生活照料等常规性养老服务。推动家政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在家政服务中融入养老服务功能,满足居家老年人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鼓励从事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等职业的人员申报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拓展养老护理员入职渠道。

(十二)健全人才评价监督机制。引导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自觉养成良好职业道德、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根据需要合理确定人才技能等级。开发江苏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对于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列入养老服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持续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十三)健全人才激励褒扬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学历教育补贴政策,对在省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定期调查发布养老护理员市场工资水平,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综合考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作年限、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激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培训,学习技能技术。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负责人的评优评选活动,选树养老服务领域优秀典型,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十四)深化养老服务领域产教融合。支持各类本科院校主动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养老服务管理人才的迫切需求,设置老年护理、养老康复与养生、老年医学、养老服务管理等专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模式,鼓励设区市民政部门发挥行业优势,与本科院校开展合作,共建养老服务学院和涉老专业。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相关院校联合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全面参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共同编制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共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落实税收支持等政策,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服务企业。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工作的领导,完善党管养老服务人才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格局,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规划、统筹管理、业务指导,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和行业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养老服务人才技能等级认定和培养培训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落实有关医务人员专业培训、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政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加强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入职补贴、岗位津贴等方面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地公办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据入住的政府兜底和经济困难对象数量,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支持。切实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七)加强教育支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创新养老服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社会资本、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改革试点。支持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训实习点、示范性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需求。

(十八)加强待遇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依规保障养老服务人员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保持在合理水平。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应当纳入城市积分、准入落户政策范围。实施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薪酬分配制度,将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与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技能水平、机构等级等因素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